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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第 41 條
各職類題庫命製人員之遴聘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現任或曾任大學校院助理教授以上職務,並有相關科系五年以上教學
    經驗者。
二、大學校院以上畢業,並有十年以上相關職類教學經驗者。
三、大專以上畢業,現任或曾任檢定相關職類,政府機關或依法領有登記
    證明文件相關機構技術部門或訓練部門之主管職位五年以上或非主管
    職位八年以上者。
四、高中職以上畢業,具有現已辦理檢定相關職類最高級別技能檢定合格
    者,並在相關職類有現場實務經驗十年以上者或擔任相關職業訓練工
    作十年以上者。
五、各級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之代表。
性質特殊職類之命製人員無法依前項規定遴聘時,不受前項之限制。
每一職類題庫命製人員為六人至十二人;每人限擔任一職類題庫命製人員
,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
新增現任或曾任檢定相關職類之政府機關技術部門或訓練部門之主管職位五年以上或
非主管職位八年以上者,得遴聘為各職類題庫命製人員,以廣徵各界專家學者共同參
與技能撿定工作。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一、為符合法制體例,酌修第一項規定。
二、為使技能檢定測試內涵得配合產業型態及技術發展同步調整,並期廣納符合遴聘
    資格之人才參與技能檢定題庫命製作業,以活化技能檢定試題,提升檢定效用,
    爰將第三項所定每一職類題庫命製人員上限,由十人調整為十二人,並酌修標點
    符號,以臻完備。
三、考量部分職類題庫命製人員遴聘不易,又部分職類或經整併後之職類,其技能範
    圍、測試內容及應備知識具高度關聯性(如:固定式起重機操作、移動式起重機
    操作與人字臂起重桿操作等三職類,有其共通職能),為使符合資格之題庫命製
    人員得以充分發揮專業能力,爰於第三項後段增列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
    不在此限之但書規定,以符合實務需求。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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