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委託登載或傳播求才廣告者,應自廣告之日起,保存委託者之姓名或 名稱、住所、電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事業登記字號等資料二個月, 於主管機關檢查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明定接受委託登載或傳播求才廣告者,應保存委託者之姓名等資料,以便不實廣告之 查察及舉證。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