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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30 日修正)
第 41 條
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機關應於每季終了二十日內,統計所許可私立就業
服務機構之設立、變更、停業、復業、終止營業及違規受罰等情形,層報
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