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第二條第一款有關普通事故保險失業給付部分及第七十四條 規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不再適用。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本法被保險人之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應按被保 險人當月之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一調降之,不受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三條第二 項規定之限制。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三條相關項次之調整,酌修第二項所引項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