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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第 41 條
術科測試應檢人應遵守監評或監場人員現場講解之規定事項。
監評或監場人員在試場及試場附近,發現應檢人有意圖滋事、妨礙試場安
寧、擾亂檢定秩序或違規情事者,應立即告知及制止,並依第四十八條規
定處理。
應檢人有前項所定情事,經勸導不聽者,監評或監場人員應報請術科測試
辦理單位處理;其情節重大者,應由術科測試辦理單位報請轄區警察機關
處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10 月 03 日
同第二十七條之一修正說明。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理由同前條說明,爰酌修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