術科測試應檢人應遵守監評或監場人員現場講解之規定事項。 監評或監場人員在試場及試場附近,發現應檢人有意圖滋事、妨礙試場安 寧、擾亂檢定秩序或違規情事者,應立即告知及制止,並依第四十八條規 定處理。 應檢人有前項所定情事,經勸導不聽者,監評或監場人員應報請術科測試 辦理單位處理;其情節重大者,應由術科測試辦理單位報請轄區警察機關 處理。
同第二十七條之一修正說明。
修正理由同前條說明,爰酌修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