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9 年 07 月 31 日
-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外展看護工作規定,基於保障外國人權益並明確規範雇主管理責任,考量服
務契約履行地之事業單位如有違反相關規定,雇主應停止外展製造服務,爰明定
廢止雇主許可之條件。
三、至服務契約履行地之事業單位違反規定者,應依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例如
服務契約履行地經定期查核超過規定人數,經通知雇主停止外展製造服務,惟服
務契約履行地之事業單位仍持續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已涉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四
條規定,依法應裁處罰鍰及廢止許可。
-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
-
條次變更,並配合條次變更,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