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託運用勞工退休基金之金融機構,發現有意圖干涉、操縱、指示其運 用或其他有損勞工利益之情事時,應通知基金運用局。基金運用局認有處 置必要者,應即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採取必要措施。
為避免勞工退休基金之運用受外力操作、干涉,影響勞工權益,爰規定受委託運用勞 工退休基金之金融機構發現有意圖干涉之情事應即通知,監理會認有處置必要者,應 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採取必要措施。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勞工退休基金採監管分離,監理提升至勞動部,原勞工退休基 金監理會改制為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