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種壓力容器受壓部分之熔接,應依本條至第六十四條規定實施。但對 於不發生應力或僅發生壓縮應力之部分實施熔接者,不在此限。
一、規範熔接方法、熔接接頭效率、熱處理、熔接部之機械試驗等規定之適用範圍。 二、壓力容器受壓部分,其材料承受之應力,包括拉伸應力、壓縮應力( compressive stress)、彎曲應力、剪應力等,如對不發生應力或僅發生壓縮應 力之部分實施熔接者,得不適用第四十一條至第六十四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