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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 (民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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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參訓學員於受訓期間或結訓後仍須配合本署、分署、訓練單位辦
        理不預告訪視、訓練績效評估及追蹤考核。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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