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9 年 05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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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臨時工作津貼既屬短期安置方案,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於臨時工作人員擔任臨時工
作期間,仍須持續協助推介至一般職場,並給予臨時工作人員有給求職假,以助
其早日重返一般職場。
二、考量用人單位之工作分配,於第二項規範求職假之額度限制。另臨時工作津貼人
員請假事宜應依用人單位規定辦理,且請假期間須計入臨時工作期間,除求職假
期間得領取臨時工作津貼外,其他請假期間則不核給津貼。
- 民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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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次變更。
- 民國 114 年 0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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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性別平等工作法訂有安胎假、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家庭照顧假等規定,為
促進職場平等及保障勞工權益,爰於第三項除勞動基準法及勞工請假規則外,並
增訂「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