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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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手違反本條相關情事時,由裁判人員先行警告,若仍未改善,裁判長立即召開裁判
會議作成決定,扣除總分百分之五處分後,立即告知選手,並要求簽名確認。
- 民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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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科技產品日新月異,經參採考選部試場規則第六條及第七條相關規定,調整第二
款選手攜帶之器材或設備名稱(含穿戴式裝置【如 google glass 及 apple watch】
及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攝或記錄功能之器材及設備)扣分處分之規定,以利選
手遵循,茲配合調整第二款文字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