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12 月 04 日
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第 7、9、29、36 條條文,施行日期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四日施行。
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 鍰。 違反第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第一項定明雇主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有關中高齡者或高齡者年齡歧視禁止之規定 ,依其情節輕重,處以相當之罰鍰。 二、為避免雇主因中高齡或高齡之受僱者提出或協助他人申訴而對其為不利處分,爰 參考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為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