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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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第 41 條
雇主依前二條規定申請僱用獎助,依下列規定核發:
一、高齡者與雇主約定以按月計酬全時工作受僱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
    發給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高齡者與雇主約定按前款以外方式工作受僱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小
    時發給新臺幣八十元,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三、中高齡者與雇主約定以按月計酬全時工作受僱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
    月發給新臺幣一萬三千元。
四、中高齡者與雇主約定按前款以外方式工作受僱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
    小時發給新臺幣七十元,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一萬三千元。
勞工依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請假,致雇主給付薪
資低於前項各款核發標準之情形,依勞工實際獲致薪資數額發給僱用獎助
。
同一雇主僱用同一勞工,雇主依本辦法、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申領
之僱用獎助及政府機關其他相同性質之補助或津貼應合併計算;其申領期
間最長十二個月。
同一勞工於同一時期受僱於二以上雇主,並符合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規
定者,各雇主均得依規定申請獎助;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按雇主申請送達
受理之時間,依序核發。但獎助金額每月合計不得超過第一項第二款或第
四款規定之最高金額。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一、僱用獎助之核發標準及期間。
二、勞工依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勞工請假規則等相關法令規定請(休)假
    ,為法定權益之行使,倘因此導致雇主給付薪資低於僱用獎助核發標準,基於津
    貼給付之衡平性,爰於第二項規範應依勞工實際獲致薪資數額發給僱用獎助。例
    如:雇主依本辦法僱用獎助所僱用之失業高齡者,倘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或勞雇
    雙方合意請事、病假,致雇主當月應付薪資金額為新臺幣一萬元,則依勞工實際
    獲致薪資發給雇主僱用獎助新臺幣一萬元。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一、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名稱改為性別平等工作法,爰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現行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第三十六條第
    二款及修正條文第十二條第三項之體例,第四項酌作文字修正,將「逾」修正為
    「超過」。
三、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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