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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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僱用獎助之核發標準及期間。
二、勞工依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勞工請假規則等相關法令規定請(休)假
,為法定權益之行使,倘因此導致雇主給付薪資低於僱用獎助核發標準,基於津
貼給付之衡平性,爰於第二項規範應依勞工實際獲致薪資數額發給僱用獎助。例
如:雇主依本辦法僱用獎助所僱用之失業高齡者,倘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或勞雇
雙方合意請事、病假,致雇主當月應付薪資金額為新臺幣一萬元,則依勞工實際
獲致薪資發給雇主僱用獎助新臺幣一萬元。
-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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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名稱改為性別平等工作法,爰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現行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第三十六條第
二款及修正條文第十二條第三項之體例,第四項酌作文字修正,將「逾」修正為
「超過」。
三、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