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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民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訂定)
第 41 條
雇主聘僱外國技術人力從事第五條第十三款之商港碼頭貨物裝卸集散作業
,須依商港法或航業法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經營船舶貨物裝
卸承攬業或貨櫃集散站經營業。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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