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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英
第 42 條
(不得強制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情形) 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 不得強制其工作。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73 年 07 月 30 日
本法所定得延長工作之時間,有非體弱力衰之勞工所能負擔者,特定本條以示限制。
法規類別
全選
行政函釋(1)
相關法條(1)
歷史法條(1)
期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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