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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第 42 條
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
不得強制其工作。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73 年 07 月 30 日
本法所定得延長工作之時間,有非體弱力衰之勞工所能負擔者,特定本條以示限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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