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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6 月 08 日修正)
第 42 條
投保單位應為所屬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辦理請領保險給付
手續,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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