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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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修正)
第 42 條
前條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得依事業單位之實際需要,訂定適用於全部或
一部分事業,並得依工作性質、規模分別訂定,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事業單位訂定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其適用區域跨二以上勞動檢查機構轄
區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法之修正,作部分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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