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於中型人字臂起重桿設置完成時,應實施荷重試驗,確認安全後,方 得使用。 前項荷重試驗,指將相當於該人字臂起重桿額定荷重一點二五倍之荷重置 於吊具上,實施吊升、旋轉及吊桿之起伏等動作之試驗。 第一項試驗紀錄應保存三年。
一、條次變更及文字修正,增列荷重試驗之內容及試驗紀錄保存年限。 二、荷重試驗係將額定荷重一‧二五倍之荷重置於吊具上實施動作試驗,其試驗紀錄 應保存三年。 三、增列第二項荷重試驗之內容。
一、條次變更,由原第六十九條移列。 二、配合法制用語,將係指修正為指;將一‧二五修正為一點二五。並刪除贅字「自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