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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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第 42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施工架組配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將作業時間、範圍及順序等告知作業勞工。
二、禁止作業無關人員擅自進入組配作業區域內。
三、強風、大雨、大雪等惡劣天候,實施作業預估有危險之虞時,應即停
    止作業。
四、於紮緊、拆卸及傳遞施工架構材等之作業時,設寬度在二十公分以上
    之施工架踏板,並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發生勞工墜落危險之
    設備與措施。
五、吊升或卸放材料、器具、工具等時,要求勞工使用吊索、吊物專用袋
    。
六、構築使用之材料有突出之釘類均應釘入或拔除。
七、對於使用之施工架,事前依本標準及其他安全規定檢查後,始得使用
    。
勞工進行前項第四款之作業而被要求使用安全帶等時,應遵照使用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文字修正,施工架組配作業無施工構臺項目,爰刪除第四款、第七款之「施工構台」
文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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