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使勞工從事下列特殊危險潛水作業時,應依其作業特性,提供必要之 潛水作業裝備與工具,並告知特殊危害預防事項: 一、水下爆破之潛水作業。 二、水下切割及熔接之潛水作業。 三、進出沈船、洞穴,佈設海底管線之潛水作業。 四、寒冷或高溫水域之潛水作業。 五、海域探測之潛水作業。 六、水域遭受有毒或其他污染之潛水作業。 七、夜間及低能見度水域之潛水作業。 八、高速水流或渦流之水域之潛水作業。 九、特殊海洋生物危害勞工作業安全之潛水作業。
一、新增條文。 二、一般潛水之作業設備及潛水裝備已有規定,惟特殊危險潛水作業,須依其作業特 性再提供必要之潛水作業裝備與工具,以及告知特殊危害預防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