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對異常氣壓之再壓室或減壓艙,應就下列事項,每個月依下列規定定 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輸氣設備及排氣設備之運作狀況。 二、通話設備及警報裝置之運作狀況。 三、電路有無漏電。 四、電器、機械器具及配線有無損傷。
一、為規範減壓艙之輸氣設備及通訊設備等之自動檢查部分,增列減壓艙。 二、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