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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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第 42 條
雇主對異常氣壓之再壓室或減壓艙,應就下列事項,每個月依下列規定定
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輸氣設備及排氣設備之運作狀況。
二、通話設備及警報裝置之運作狀況。
三、電路有無漏電。
四、電器、機械器具及配線有無損傷。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01 月 09 日
一、為規範減壓艙之輸氣設備及通訊設備等之自動檢查部分,增列減壓艙。
二、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