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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修正)
第 42 條
機械衝床滑塊等之平衡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彈簧式平衡器:具有當彈簧等零件發生破損時,防止其零件飛散之構
    造。
二、氣壓式平衡器:
(一)具有當活塞等零件發生破損時,防止其零件飛散之構造。
(二)在制動裝置未動作時,滑塊等及其附屬品須維持在行程之任何位置
      ,並具有在氣壓低於設定壓力時,自動停止滑塊等動作之構造。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8 年 05 月 13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機械衝床之滑塊平衡器應採用外罩、擋塊等,以防止因彈簧、活塞等破損、螺栓
    螺帽鬆弛、脫落等而造成破損零件飛散。
三、當制動裝置處於開放狀態下,無論滑塊停止於任一位置,須不會因自重而掉落;
    當空氣壓力下降時,須能藉由壓力限制開關等,使離合器自動脫離。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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