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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英
第 42 條
中央主管機關遴聘前條人員,得請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學校、機構及 團體推薦之;其經遴聘者,發給題庫命製人員聘書。 前項聘書效期,自聘任日起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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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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