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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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服務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修正)
第 42 條
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
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1 年 05 月 08 日
一、對外國人之聘僱及媒介等行為,目前尚無法律明確予以規範,造成非法外籍勞工
    管理上之困擾,增加社會治安等問題之嚴重性。本章旨在管制外國人之聘僱,並
    對基於國家發展需要而許可聘僱外國人工作及媒介行為等予以有效管理。
二、對聘僱外國人工作及其許可,均以不得顯有妨本國人之就業機會等為先決條件
    ,以利國民就業之促進。
民國 91 年 01 月 21 日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一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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