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結合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 服務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依主管機關核定設立計畫執行者。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會計帳目查察者。
配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法規名稱之修正,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