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外國語文教師工作,已改由外國專業人才 延攬及僱用法(下稱攬才專法)第四條第四款第三目明文訂定,並由「短期補習 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教師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規範外國專業人才之資格條 件,為避免重複規範工作資格條件,爰刪除本標準第四十二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