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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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條
(刪除)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一、本條刪除。
二、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外國語文教師工作,已改由外國專業人才
    延攬及僱用法(下稱攬才專法)第四條第四款第三目明文訂定,並由「短期補習
    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教師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規範外國專業人才之資格條
    件,為避免重複規範工作資格條件,爰刪除本標準第四十二條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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