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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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5 年 03 月 25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8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第 21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八月一日施行。
第 42 條
退休金領取人經勞保局查明不符請領退休金規定者,應自收到返還通知之
日起三十日內,將已領取之退休金返還。屆期未返還者,應附加法定遲延
利息一併返還。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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