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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42 條
頂升式吊升裝置之保持機構,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保持鋼索等必要之功能。
二、具有防止所有保持機構同時開放及失去功能者。
前項頂升式吊升裝置,指具有數個保持機構,以動力伸縮使交互開閉該等
保持機構,藉由鋼索等吊升或卸放荷物之裝置。
前二項所定之保持機構,指夾緊鋼索、鋼棒等加以保持之機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
酌作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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