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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舊船解體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79 年 07 月 27 日廢止)
第 42 條
雇主對油輪解體作業應依左列規定:
一、清艙:於國內清艙之油輪,應依油輪清艙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規定。於
    國外清艙者,準用同標準第三十八條之規定。
二、油管之拆除,應使用不發生火花之工具。
三、啟開油艙蓋,封閉艙內油管。
四、於甲板或油艙兩側開設多處相對窗戶或使用通風管或其他抽風設備,
    排除艙內積存之可燃性氣體、有害氣體,以保持艙內通風。
五、於切割油艙時,應裝設可燃性氣體警報器,並於作業前測定氣體之含
    量,使其含量不超過爆炸下限之百分之十。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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