熔接時,應採用使其熔接部具有必要安全強度之方法實施。 有產生顯著彎曲應力之虞之部位,應避免熔接。
一、規範熔接方法,所稱「具有必要安全強度」,指熔接部必須具備之要件,應符合 第四十七條之機械試驗、第五十六條之得再實施試驗之條件、第五十八條至第六 十四條規定之各種非破壞試驗及第六十五條之水壓試驗等。 二、因熔接接合部會產生很大殘留應力或各種應力集中,爰對會發生顯著彎曲應力( be nd ing str ess) 之部分,例如胴體與端板之角熔接部分等,應避免實施熔 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