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定期或不定期派員,實地查核臨時工作計畫執行情形 。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終止其計畫: 一、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者。 二、未依第三十八條臨時工作計畫書及相關規定執行,經書面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
為確保用人單位落實執行計畫,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有查核機制,另訂定其得終止臨 時工作計畫之情形。
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