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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充電起飛計畫 (民國 111 年 08 月 23 日修正)
42
四十二、事業單位應依分署核定之訓練計畫辦理訓練。各課程之訓練日期
        、起迄時間、地點、人數、師資名單及外部訓練參加人員名單,
        至遲應於預定施訓日起三日前,於本計畫資訊系統完成登錄,並
        應於施訓日之次月十日前完成訓練課程執行結果回報。
        事業單位不得任意變更經分署核定之訓練計畫。但申請變更之項
        目為同一類別之課程者,應於原定施訓日或提前施訓日起三日前
        提出,經分署審查同意後始得變更,並將變更內容登錄於本計畫
        資訊系統。
        事業單位有不可歸責之因素,致訓練課程取消或日期需臨時變動
        ,至遲應於原定開課時間前一小時,將變更文件傳真或寄發電子
        郵件至分署。
        事業單位應配合本計畫資訊系統登錄相關學員及講師個人資料,
        妥善建立辦理訓練之相關資料,並充分掌握學員參訓情形。學員
        參訓時應親自出席簽到。
        事業單位受補助經費涉及採購事項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
        定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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