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二、事業單位應依分署核定之訓練計畫辦理訓練。各課程之訓練日期
、起迄時間、地點、人數、師資名單及外部訓練參加人員名單,
至遲應於預定施訓日起三日前,於本計畫資訊系統完成登錄,並
應於施訓日之次月十日前完成訓練課程執行結果回報。
事業單位不得任意變更經分署核定之訓練計畫。但申請變更之項
目為同一類別之課程者,應於原定施訓日或提前施訓日起三日前
提出,經分署審查同意後始得變更,並將變更內容登錄於本計畫
資訊系統。
事業單位有不可歸責之因素,致訓練課程取消或日期需臨時變動
,至遲應於原定開課時間前一小時,將變更文件傳真或寄發電子
郵件至分署。
事業單位應配合本計畫資訊系統登錄相關學員及講師個人資料,
妥善建立辦理訓練之相關資料,並充分掌握學員參訓情形。學員
參訓時應親自出席簽到。
事業單位受補助經費涉及採購事項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
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