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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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審核勞資爭議扶助案件,中央主管機關得成立審核小組,爰於本條明定審核小
組之成立及組成方式。另明定勞工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勞資爭議扶助申請者,中
央主管機關得依案件訴訟標的金額及案情複雜情況來審查決定扶助方式與金額。
二、為使審核程序公平公正,審查委員如與審理案件有利益衝突,自應迴避,爰於本
條規定審核小組委員之迴避事由。
三、審核小組召開審查會議時,出席程序應符合議事規範,且審查委員應親自出席審
查會,以維持程序公正,爰於本條規定審查會議召開之程序。
四、訂定審核小組之委員如為專家學者時,得支領出席費。
- 民國 106 年 0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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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次變更。
- 民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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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
二、同第二條說明,並參照勞動事件法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 民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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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使條文文義明確,酌作文字修正。
二、審核小組應依勞動調解進行情況,決定扶助方式及金額,例如審酌勞動調解進行
之次數及是否調解成立等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