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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民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訂定)
第 42 條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技術人力,中央主管機關得另定採網路傳輸方式申請項
目。
依前項規定另定之項目,雇主申請聘僱外國技術人力,應採網路傳輸方式
為之。但有正當理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雇主依前二項規定之方式申請者,申請文件書面原本,應自行保存至少五
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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