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有違反法令或章程者,主管機關得予以警告或令其限期改善。必要時 ,並得於限期改善前,令其停止業務之一部或全部。 工會違反法令或章程情節重大,或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撤免其 理事、監事、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人民團體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增列主管機關對於工會如有違反法令或章程之 情形者,主管機關得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處分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