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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3 年 03 月 27 日修正)
第 43 條
檢查員對事業單位實施檢查時,得通知事業單位之雇主、雇主代理人、勞
工或有關人員提供必要文件或作必要之說明。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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