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診療給付範圍如左: 一、診察(包括檢驗及會診)。 二、藥劑或治療材料。 三、處置、手術或治療。 四、膳食費用三十日內之半數。 五、勞保病房之供應,以公保病房為準。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費用,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百分之五。但以 不超過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最高負擔金額為限。 被保險人自願住較高等病房者,除依前項規定負擔外,其超過之勞保病房 費用,由被保險人負擔。 第二項及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實施日期及辦法,應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實 施之。
一 被保險人罹患傷病,可依規定請領職業傷病補償費或普通傷病補助費。且遭遇職 業傷病者所領取之傷病給付額既已高於普通傷病給付,其住院膳食費之負擔,自 不應再有差別待遇。爰參照公保有關規定,修正第一項第四款,將膳食費改由保 險人負擔三十日內之半數,並刪除第二項有關職業傷病住院者免除負擔膳食之規 定。 二 為減少醫療浪費,實施醫療費用部分負擔制,住院部分宜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百 分之五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