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之吊升裝置及起伏裝置,應設過捲預防裝置。但使 用絞車為動力之吊升裝置及起伏裝置者,不在此限。
一、本條新增,增列過捲預防裝置之設置。 二、起重桿未設過捲預防裝置者,當操作不慎,吊物撞上捲上裝置,鋼索斷裂,荷物 落下,肇生事故,爰規定應過捲預防裝置;為以絞車為動力者,可在過捲揚時, 以摩擦偶合離合裝置,使吊荷物上升碰到檔版或捲上裝置,離合器空轉打滑,使 吊升物仍停留在上極限位置,不因鋼索過捲斷裂而吊荷物落下之虞,故予但書刪 除。 三、參照人字臂起重桿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四‧一‧一節規定。
條次變更,由原第七十條移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