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6 年 10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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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構築施工架之材料,於國家標準四七五0等已有規範,爰予明定。
二、竹材非僅限於孟宗竹,爰修正文字為竹材。
三、明定國外進口之鋼管施工架等,雇主應實施自主管理,確認其材料規範符合國家
標準同等以上規格,因此取消廠商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材料規範手續,爰修
正第五款。
-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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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主要規定施工架之材料,有關施工構臺之安全,依第四十條規定,由專任工
程人員設計其強度,爰刪除「施工構台」文字。
二、修正「四七五○」為「4750」,採用一致之用字。
三、配合經濟部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發布之國家標準 CNS4750 內容,已將
CNS4751 併於 CNS4750 內,爰刪除 CNS4751。
四、第五款增列施工架使用之鋼材等金屬材料可符合或優於國家標準 CNS4750,採用
優於國家標準之材料,以抗拉強度作為比較基準,以避免阻礙採用新材料,不利
進步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