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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10 年 09 月 16 日修正)
第 43 條
雇主不得使勞工使用石綿或含有石綿佔其重量超過百分之一之混合物 (以
下簡稱石綿等。) 從事吹噴作業。但為建築物隔熱防火需要採取下列措施
從事樑柱等鋼架之石綿吹噴作業者,不在此限。
一、將吹噴用石綿等投入容器或自該容器取出或從事混合石綿等之作業場
    所應於與吹噴作業場所隔離之作業室內實施。
二、使從事吹噴作業勞工使用輸氣管面罩或空氣呼吸器及防護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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