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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鉛中毒預防規則 (民國 113 年 06 月 13 日修正)
第 43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十五款之作業時,依下列規定:
一、作業開始前,應確實隔離該設備與其他設備間之連結部分,並將該設
    備給予充分換氣。
二、應將附著或堆積該設備內部之鉛、鉛混存物或燒結礦混存物等之鉛塵
    充分濕潤以防止其飛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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