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84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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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
二、附表四、附表四之ㄧ及附表四之二之規定係參照中華民國海下技術協會之建議內
容,目前國類潛水員及業者均使用修正附表四、附表四之一、附表四之二等規定
。
三、比較原規定與擬修正之附表四規定,以前水源在水深一二‧二公尺(四○呎)潛
水三○○分鐘之減壓程序如何計算?原規定上浮至減壓站時間為五十五秒,在三
公尺(一○呎)減壓站停留時間為十二分鐘,減壓站至水面時間為十八秒,故其
總上浮時間為十三分十三秒。依附表四規定上浮至減壓站時間為三十秒,停留時
間為十九分鐘,上浮至水面時間為十秒,總上浮時間為十九分四十秒,兩系統比
較互有優劣,為國內業者多年係採用擬修正之減壓表,為期本土化,擬修正減壓
表為附表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