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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修正)
第 43 條
使用確動式離合器之機械衝床,其每分鐘行程數在一百五十以下,且壓力
能力在一百五十噸以下,置有操作用腳踏開關或腳踏板者,應具有在滑塊
等動作中防止身體之一部介入危險界限之構造或具有快速停止機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8 年 05 月 13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每分鐘行程數在一百五十以下,且壓力能力在一百五十噸以下之確動式離合器之
    機械衝床中,以腳踏方式進行操作者,應安裝在滑塊運轉中能防止身體一部分介
    入模具間之防護裝置或安全護圍等。若無法設置前揭護圍等時,則應設置快速停
    止機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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