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
-
一、配合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四款之修正,將「升降機」修正為「營建用升降
機」。
二、配合法制體例調整用語。
【附表三修正說明】
一、配合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四款之修正,將「升降機」修正為「營建用升降
機」。
二、目前丁 4 紙張規格已非通用標準,爰刪除相關規定。
【附表二十二修正說明】
一、配合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四款修正,將「升降機」修正為「營建用升降機
」。
二、目前丁 4 紙張規格已非通用標準,爰刪除相關規定。
三、本表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管理資訊系統之表單格式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