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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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法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第 43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72 年 12 月 05 日
規定本法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
民國 100 年 11 月 09 日
參照現行立法體例,本法施行細則修正,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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