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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服務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修正)
第 43 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1 年 05 月 08 日
為避免外國人非法在我國境內工作,對國民工作權、國家經濟發展、社會安定等造成
不利影響,爰作此規定。
民國 91 年 01 月 21 日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二條移列。
二、配合第五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八十條規定,增列「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文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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