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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修正)
第 43 條
勞保局及基金運用局辦理本條例規定行政所須之費用,應編列預算支應。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3 年 06 月 30 日
明定監理會及勞保局辦理 (含籌辦) 本條例規定業務所須行政費用來源,由中央主管
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勞工退休基金採監管分離,監理提升至勞動部,原勞工退休基
金監理會改制為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並參酌預算法之規定酌作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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