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局及基金運用局辦理本條例規定行政所須之費用,應編列預算支應。
明定監理會及勞保局辦理 (含籌辦) 本條例規定業務所須行政費用來源,由中央主管 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勞工退休基金採監管分離,監理提升至勞動部,原勞工退休基 金監理會改制為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並參酌預算法之規定酌作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