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受益人向保險人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得請領之日起 ,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為保障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受益人請領年金保險給付之權益,爰參酌本條例第二十八 條第四項修正請求權時效為十年,並酌修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