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作計畫終止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指派該人員至其他用人單位從 事臨時工作,並發給臨時工作津貼。 前項工作期間,應與原從事之臨時工作期間合併計算。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於計畫終止後,指派失業被保險人至其他臨時工作計畫,以持續 協助失業被保險人,為免資源過度集中,臨時工作期間前後應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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