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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充電起飛計畫 (民國 111 年 08 月 23 日修正)
43
四十三、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辦理訓練計畫核銷前接受本署
        TTQS  企業機構版評核或辦訓能力檢核表之檢核:
    (一)事業單位申請補助辦理訓練計畫之當年度及前二年度未曾接受
          本署 TTQS 企業機構版評核或辦訓能力檢核表檢核。
    (二)事業單位提出申請案時未檢附效期內 TTQS 企業機構版評核結
          果為通過以上或辦訓能力檢核表檢核結果合格之證明文件影本
          。
    (三)TTQS  企業機構版評核結果或辦訓能力檢核表檢核結果於申請
          日前效期已屆滿。
    (四)最近一次接受本署 TTQS 企業機構版評核結果未通過或辦訓能
          力檢核表檢核結果不合格者。
        申請聯合型訓練計畫,且參加就業保險之受僱勞工人數達二百人
        以上,經分署審查具辦訓能力者,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